广西2022年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评定标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具有较丰富的职工教育教学经验、培训经验和实操技能,熟悉教学规律,长期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教学效果好,业绩突出。

具备较强的职工教育教学与改革研究能力,能根据专业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 *** ,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推进成果应用,取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指导讲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职工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 *** ( *** )班毕业,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四)非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工教育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进行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符合职工教育系统职称评审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广西]广西职称新规,广西职称认定条件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多少年审一次

三年一审。

在广西取得高级职称广西职称新规的持证人广西职称新规,须登录自治区人社厅网站进行在线审验广西职称新规;在南宁市取得中初级职称的持证人,须登录南宁智慧人社系统进行在线核验。已进行在线职称核验的持证人,不需要进行三年一审的操作。

2022年广西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要求严吗?

一、2022年广西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要求严吗?

准入条件相对较宽,审核标准十分严格。2022年广西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具体规定的小点较多,主要严格在于学历和工作经验两个方面,对相关报考条件的界定也做了清楚地说明,需要考生按规定填写并提交材料,审核机关将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以下是2022年广西中级会计职称报名的具体条件要求。

1.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2.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具备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入口在哪儿:

二、2022年广西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必须打印报名信息表吗?

报名信息表就是大家报名时填写的相关信息。包括报名区域、基础信息、学历信息、学位信息、报名照片、单位审核等相关内容,各地区要求不同。建议不同地区的考生要重点关注本地区的报名要求,以下是小编为您盘点的要求必打报名信息表的省市。

天津市的考生需要在缴费成功后要打印报名信息表和报名回执,且报名信息表须经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后留存;山东省的考生,在报名简章中明确说明报名信息表要打印留存。内蒙古的考生注意,报名简章中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要网上注册并打印信息表后在报名承诺书承诺人处签名并留存;甘肃省考生请注意,甘肃省要求考生打印报考人员信息表,且由所在单位人事等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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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2年职称评审时间

广西2022年职称评审时间安排:

(一)正高级教师评审时间:根据自治区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需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及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上报时间为2022年8月1日8:00起至2022年9月25日18:00止,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2022年10月28日18:00为申报材料被退回修改补充材料截止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副高级及以下教师评审时间:由14个设区市或各相关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于2022年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职改办抽查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等工作。

扩展资料:

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原则上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