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政策迎来大变化,具体都迎来了哪些调整?

引言:职称评审对于在体制内工作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的,因为职称评选就像是在企业中升职加薪一样,而且职称评选还涉及到各种福利的改变,那么职称评审政策迎来大变化,具体在哪些方面有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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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称评审改革所涉及到职业群体

实际上职称评审所涉及的职业范围也是非常多的,而且本次的职称评审改革约涉及全国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而且所涉及的职业包括了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医护人员等在内的27个职称系列,同时还增加了工程,经济会计等11个系列的职称评审。所以说本次职称评审所涉及的专业人群以及改革措施是非常高的。

二、政策的调整

实际上本次职称评审的调整还是非常高的,比如说在工程农业这一系列职称评审它的专业进行了细分。而且还有很多新兴职业纳入了职称评审,比如说动漫游戏师啊,快递工程啊,这些都纳入了职称评审。同时对每一个行业的评审特点以及评审要求,以及评审标准都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从而去解决唯论文唯专一性的评审。让评审的条件和因素多样化,这样就可以从综合的方面评审出那些有实立,有实证的人。同时还对研究人员实行了代表制进行评审,对于那些互联网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也建立了绿色评审通道。

三、改革的好处

实际上这个改革的好处就是能够保证公平性,可以防止那些只是评选时出现的,只有工作资历深的人才能够获得晋升。或者是只有论文发出量多的人才能进行晋升,表彰那些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者是能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也能够进行职称评审可以加快创新,也能够让自身品质更加公平。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解读 什么是职称制度改革

一、职称制度改革:

职称制度改革是《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简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11月1日上午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内容解读:

*** 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 ***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改革方向:

1、评价更为科学。

评价更为科学要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健 *** 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和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2、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

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3、政策要向基层倾斜。

要向基层倾斜,对在艰苦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等,要有一些特殊政策。

2016年3月, *** 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具体措施:

1、用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

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

2、放松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3、探索特殊人才直聘。

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

4、畅通非公单位评审渠道。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含金量高:

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等13个资格证书含金量较高。

[广西]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广西职称改革办公室官网

对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指导意见?

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部分专业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

1)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PS:以后不要喊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我人力资源经济师了)

2)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

1)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

2)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3)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

政策扩展:

4月,人社部发布了经济专业设置调整意见稿,专业可能将有原15个调整为9个,职称改革方案中又提到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具体调整情况如何,敬请期待官方公告。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4)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文章底部),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

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政策扩展:职称评审一般需要通过单位申报,并进行相关评审和评聘等工作。改革前,国企、事业单位才有资格。

改革后,职称申报渠道不再仅限于国企事业单位,当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都在适用范围之内。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经济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经济师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供参考。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广西单位职称改革政策解读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国家最新职称评审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规定》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该规定。

《规定》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和评审专家条件。

《规定》指出,职称评审要严格遵循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各环节应当符合具体程序规定。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优化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申报评审,探索实行电子证书,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捷化职称评审服务。

《规定》着眼于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抽查、巡查,对有关问题线索倒查、复查,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事业单位职称首次改革,具体怎么改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国家相应的制度也逐步进行不断完善。今年就掀起一股改革的热潮,事业单位改革一直都是社会的焦点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改革是大势所趋,谁都没有办法阻挡改革的前进步伐。今年关于职称改革的消息传的愈言愈热, 事业单位职称30年来首次改革

关于职称改革,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