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职称对照?

一 专业职称是什么

微信号:ctkjcq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范围领域基本涵盖国民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例如工程、医学、会计、教育、科研等。评审对象包括在事业单位,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教学、科研、工程技术、设计、驾驶操作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

(1)专业职称对照扩展阅读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与聘任岗位相分离的需要,即“评聘分离”,职称的概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聘任的岗位称之为“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务;而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则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标识,简称职称。

[the title of a technical or professional post (such as engineer, professor, lecturer, academician, etc.)] 区别科学技术人员等级的称号(如工程师、教授、讲师、学院院士等)

二 职称专业分类对照表 是什么部门发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的对应关系是什么

江苏等部分省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两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贯通了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引入"可比照认定"这一新的评价方式,即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均视同意获得相对应的职称资格。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 *** 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执业资格是被承认具有对某些文件签字的权力,且要负法律责任。 *** 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 *** 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绝大部分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的是从业资格,并不作准入控制;在特定的领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强制性就业准入控制的,是执业资格,国际通行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律师等有限的几个行业。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因此入世后,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将进一步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

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内容为职业道德、理论鉴定、实操鉴定。职称考试内容一般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以上还要考计算机应用水平、外语,有论文要求;职业技能鉴定一般为1-4级(1级更高),职称考试分为高、中、初级。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部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后,统一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四 行政级别排序与职称是怎样的 职务与级别对应表

一、行政级别与职称: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务工资按正处层次的职务工资高一档确定,级别工资按正处层次对应的级别确定。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照正处层次或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以上的可比照正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5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及以上的可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4、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副科层次或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大专学历工作年限4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中专及以下学历工作年限6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可比照副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5、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科员层次或办事员层次核定工资。其中:大专学历见习期满、中专及以下学历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的可比照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办事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事业编中级职称的工资原则上相当于公务员的正科级别的工资,若不考虑公务员的车补,中级职称的工资一般要略高于公务员正科级别的工资。

二、职务与级别对应表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拓展资料

专业技术职称

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范围领域基本涵盖国民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例如工程、医学、会计、教育、科研等。评审对象包括在事业单位,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教学、科研、工程技术、设计、驾驶操作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五 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的对应级别是什么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务工资按正处层次的职务工资高一档确定,级别工资按正处层次对应的级别确定。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照正处层次或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以上的可比照正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5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及以上的可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4、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副科层次或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大专学历工作年限4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中专及以下学历工作年限6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可比照副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5、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科员层次或办事员层次核定工资。其中:大专学历见习期满、中专及以下学历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的可比照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办事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六 职称一般分为几个等级

职称主要分为三个大等级,5个细化等级:

一、初级职称:

(1).员级。如:技术员、三级教师等。

(2).助理级。如: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二级教师等。

二、中级职称

如: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等、一级教师。

三、高级职称:

(1).副高级。如:高级工程师、 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教师等。

(2).正高级。如:正高级工程师、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正高级教师等。

职称可评可考。一般而言,具备职称评定条件的人不用参加全国通考,可以直接评定职称,与考试获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均与认可,并且可以将职称评定档案调入所在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如果有的人不具备职称评定条件,又想获得职称,那就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了。所以说,职称可评可考,考评效力同等,全国各地通用。

一般而言,通过评定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比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更容易被社会认可与接受。因为评定职称的人有资格、有经验;而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缺少资格、缺少经验。在当今社会,在能力重于学历,水平重于文凭的共识下,越来越多的人踊跃评定职称。

(6)专业职称对照扩展阅读:

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中小学教师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

群众文化专业职务靠用图书馆、博物馆职务系列。

法医技术人员职务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各档次专业名称的简称为: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计量检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靠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专利审查人员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审查研究员、专利审查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专审查研究实习员;专利 *** 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 *** 研究员、专利 *** 副研究员、专利 *** 助理研究员、专利 *** 研究实习员。

文学创作专业人员靠用艺术人员职务系列,采用编剧(含各类创作)类的名称和档次。文学创作专业人员的职务名称(创作等级)定为: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文学创作四级。

原《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年49号)规定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后更改为高级教练)。根据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现该试行条例现已废止。

艺术系列增加电影放映专业。专业职务名称为:电影放映主任 *** 、电影放映 *** 、电影放映技术员。其档次分别与艺术系列二、三、四级舞台技术职务相对应。

七 工人技术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对应级别

什么意思?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有何区别

A. 国家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

国家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为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

2、用途不同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 *** 、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专业技术资格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3、分类不同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 *** (二级)、高级 *** (一级)共五个等级。

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

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中小学教师设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4个级别。

参考资料来源: *** -国家职业资格

*** -专业技术资格

B. 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有什么区别两个可以同时获取么

两者之间没有区别。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即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称。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单位申请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具体的申报条件如下: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

参加 *** 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参加高级 *** 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 *** 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 *** 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有何区别扩展阅读:

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注意事项:

1、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培训、考核时,要严格按规定颁发证书。对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应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由各地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职业资格证书代替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条件,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对符合要求并经鉴定合格者,方可发放相应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随意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3、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证书核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证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C. 职称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区别职称资格证书有初、中、高等级吗本上体现吗

培训机构的介绍如何。

人力资源资格证算职称么?严格来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是不算职称的。很多人选择参加培训考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三级人力资源资格证是国家认证的劳动技能等级,全国企业都会认可。有了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应聘职位底气足了不少。不过有一个问题可能大家不了解,那就是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属于职称。

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不属于职称,而是属于劳动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 *** 、高级 *** 共五个等级。 职称证书是由人事部门颁发的,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共四个等级。人力资源职称考试职业等级划分为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也称为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也称为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属于高级技能,所以是劳动技能等级。所以说,三才告诉我们人力资源管人力资源资格证是不算职称的,属于技术含量高的劳动技能等级。

当我们看完了上述三才培训机构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的相关介绍之后,我们或许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算不算的上是职称有了一定的认识。总之,人力资源资格证的含金量还是很大的,它代表的是我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与能力。所以说,报考人力资源资格证必须去专业的培训机构经过专门培训才能帮我们顺利考取。

D. "职称"与"职业资格"有什么关系

职业资格与职称可比照认定。

江苏等部分省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两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贯通了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引入“可比照认定”这一新的评价方式,即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均视同意获得相对应的职称资格。

职称概述

如企业法律顾问、土地登记 *** 人、房地产估价师可比照经济师职称,执业药师可比照主管药师职称,注册城市规划师可比照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可比照编辑职称。

职业区别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 *** 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执业资格是被承认具有对某些文件签字的权力,且要负法律责任。 *** 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 *** 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绝大部分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的是从业资格,并不作准入控制;在特定的领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强制性就业准入控制的,是执业资格,国际通行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律师等有限的几个行业。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因此入世后,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将进一步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

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内容为职业道德、理论鉴定、实操鉴定。职称考试内容一般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以上还要考计算机应用水平、外语,有论文要求;职业技能鉴定一般为1-4级(1级更高),职称考试分为高、中、初级。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部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后,统一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一级(高级 *** )、二级( *** )、三级(高级)、四级(中级)、五级(初级),其应该享受的政治、经济待遇国家也有规定。根据国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等精神,国家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为:

一级(高级 *** )相当于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副教授;

二级( *** )相当于经济师、工程师、讲师;

三级(高级)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助教;

四级(中级)相当于技术员;

五级(初级)相当于助理技术员。

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E.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和“职称”是一个概念吗

培训机构的介绍如何。

人力资源资格证算职称么?严格来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是不算职称的。很多人选择参加培训考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三级人力资源资格证是国家认证的劳动技能等级,全国企业都会认可。有了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应聘职位底气足了不少。不过有一个问题可能大家不了解,那就是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属于职称。

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不属于职称,而是属于劳动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 *** 、高级 *** 共五个等级。 职称证书是由人事部门颁发的,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共四个等级。人力资源职称考试职业等级划分为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也称为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也称为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属于高级技能,所以是劳动技能等级。所以说,三才告诉我们人力资源管人力资源资格证是不算职称的,属于技术含量高的劳动技能等级。

当我们看完了上述三才培训机构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的相关介绍之后,我们或许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算不算的上是职称有了一定的认识。总之,人力资源资格证的含金量还是很大的,它代表的是我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与能力。所以说,报考人力资源资格证必须去专业的培训机构经过专门培训才能帮我们顺利考取。

F. 国家职业技能证书 和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有什么区别

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区别 :

①、发证机构不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国家劳动部颁发,技术职称是由国家人事部颁发。

②、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从业资格,另一个是执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表明从事某一职业的前置条件。例如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要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先取得教师的职业资格。

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我国的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是按照人事管理模式而建立的一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

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应该说这是中国的特有传统产物,因此,中国入世后,职称的改革将进一步加快。根据国际惯例,职业资格证书取代专业技术职称是一种趋势。人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将进一步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以便与国际接轨。

③、 等级及级别划分的不同:

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等级式结构,根据从业人员所掌握的技能,划分为五个等级。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 *** 级)。 *** 还规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和社会上通行的其他专业资格之间的相互对照关系,以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相应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专业技术职称是由组织认定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一种制度。它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划分成高级、中级、初级三个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④、 两者的通用范围:

职业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同时也是唯一能在国际上通用的从业资格证明;

而职称证只在国内(一定区域内)使用。

G. 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有什么区别

职称表示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指你具备从事什么职业资质,比如回你想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先答取得教师资格证,当上教师后可以按条件要求评助理、中级、高级等职称。职称一般由 *** 职改办审发,前提是通过了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单位不一样,与你的职业工种有关,更多是由劳动部门考核发放,有的由行业部门审核发放,视具体情况而定。

H.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有何区别

职业资格证是指证明你可以从事某职业的资格,如注册会计师资格,你具有从事注册会计师的资格。

而职称是指你在某职业上的能力或资历。如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教授、讲师等。

一个人是注册会计师,但不一定是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也不一定是注册会计师。

职业资格是表明从事某一职业的前置条件。例如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要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先取得教师的职业资格。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

入世以来,我国对传统的职称考试已逐渐淡化,取而代之将是一种新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这种资格考试的特点不但重学历而更注重技能,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人们只有不断的接受新的教育技能培训,学习新的知识,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立于不败之地,进入主流社会、进入高层,重新确立人生价值。

I. 职称,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为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

而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二,种类和级别不同: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级别一般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根据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名称,比如高等学校教师,又分为正高级教授,副高级副教授,中级讲师,初级助理讲师等。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一般无具体等级之分,指的是从事某一行业所需要的必备的从业资格证或者职业资格。比如教育部认证的教师资格;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财政部认证的注册会计师等。

三,认证机构不同:专业技术资格一般是行业内的等级考试,为该行业的上级领导机构所认证。

而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通过考试 *** 取得。

(9)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有何区别扩展阅读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通过考试 *** 取得。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在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 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在中国的现状下,职称主要代表社会地位,有高职称的人享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和福利待遇,与实际技能未必有直接关联。职称通过申报、评审,由主管部门授予,一般认为决定是否授予职称是由主管部门领导决定,评审主要是形式。

J. 职称、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有什么区别

职称、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别是:

1、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专、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属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与学历文凭不同的是,职业资格与职业活动密切相联,更准确、更加直接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目前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对专业技术技能人士的资格认证制度。

2、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为“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其中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等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等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中小学教师设副高级、中级、助理级、高级4个级别。

[广西]广西双贯通职称,广西双贯通职称有哪些

研究生的职称是什么?

问题一:硕士毕业是什么职称 硕士是学位广西双贯通职称,不是职称。硕士毕业可直接定助理级职称,然后再根据实绩升中级职称(工程师、讲师、医师等)。

问题二:请问在读研究生是什么学历?职称是什么? 有硕士学位。学历和职称是两码事。

一般硕士学位后一年可获得中级职称

问题三:硕士研究生算是什么职称 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算职称的,学校依旧要求考核职称,非要说的话顶多算个助教,讲师还要发论文评的。

问题四:专业职称是什么意思? 专业本身就是一种职称,只不过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职称罢了

问题五:学位、职称、职务分别是什么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

职称,理论上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可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级5个级别。举个例子,对于高校来说职称级别从高到低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对应的企业职称为教授级高工,高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边没学历太低的,基本没有第五个级别好像,职称间的过渡和提升跟学历和年限都有关系。一般大学本科毕业一年即评助理级职称,再过四年评中级职称广西双贯通职称;硕士毕业即为助理级职称,从事技术工作三年评中级职称;博士毕业即为中级职称,从事两年技术工作评副高职称。

职务,职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构成了职员所从事的全部工作内容。同样以学校为例:职务从上到下为:校党委书记(校长),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室主任,二级学院的院长(及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及系党委书记和研究所所长),副系主任(副系党委书记和副研究所所长)等等,对一般企业来说从高到低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各部门经理,副经理,主管,副主管,工程师,助工等等吧。当然单位不一样,职能管理架构也会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问题六:研究生初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一、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具备上述之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五、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简单讲:初级报考条件是:有会计证、高中级以上学历就可以;中级报考条件是:有会计证、大专及以上学历,有工作年限限制。大专以上学历可以不考初级而直接报考中级,没有限制。 追问: 为什么有些人说要有一年会计经验以上。还要学历呢? 回答: 一般考这种 只要高中毕业的学历 应该都可以 追问: 像广西双贯通职称我这种,刚毕业也不久,初级会计是不是很难到?我看基本上都是文字,怎么去学习呢?能不能给我个建议? 回答: PS我也没什么好 *** 但是 主要就是看书 象看小说一样去看初级职称考试不难的,只要按照以下 *** 用心备考:以下四轮学习 *** ,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之一轮是通读。在这一阶段,看书不用太细扣,粗略的过一遍,对三门课程的内容有个大致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大概花半个月时间)第二轮精读。在这一阶段,我一般会一章一章的过,先看一遍课本,然后结合课本听中华考试网校老师的课件,听完课件后完成网校练习中心的习题,千万切记,遇到做错的或不懂的题一定要搞懂搞透,要把漏洞堵住,我们可以很好的利用网校的答疑板块,有什么不懂的就问,网校的答疑老师很快就会给你回复,有时你认为老师讲的有错的地方,你还可以跟网校老师进行深入探讨,在这一过程中,你会有很大的提高。(大概花了35天的时间)第三轮巩固提高阶段。在这一阶段选择《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的重点章节听习题班的课件(《经济法基础》相对比较简单,时间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配时间),并把两门课程的习题班的习题都仔细做一遍。通过习题班的练习,做到举一反三,整本书的内容做到融会贯通,把多个章节联系起来看问题。(大概花一个月时间)第四轮考前冲刺阶段。在这一阶段,听网校的冲刺课件,并把网校的考前模拟题每一套都认认真真做一遍。试题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锻炼自己答题的速度和对考试时间的把握。然后,自己给自己打分,看看自己考得怎么样。也许刚开始几套题,你会考得不理想,这时你不要气馁,我个人感觉,网校的模拟题一般都会比每年的真题难度大一点。这样你在实际考试时,就会觉得“嗯,蛮简单的”。记住,在考前一定要抽一天,把以前你做错的题再看一遍,确认你对该知识点掌握了没有,以免重蹈覆辙,以前做错的题现在还错,这样就是犯低级错误了。(大概花10左右)

问题七:专业技术资格与职称有什么区别 你讲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技能职系,是工人的资格证,分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五个级别。取得资格证后,可以参相应级别的岗位竞争、也可以由单位直接聘用相应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职称属于专业技术管理职系,是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干部的资格证,分初级(技术员、政工员、会计员、助理工程师,助理政工师,助理会计师等等)、 中级(工程师、政工师、会计师等等),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高级会计师等等),取得职称证后,可以参相应级别的干部岗位竞争、也可以由单位直接聘用相应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取得工程师证,只是具备了竞争或饥用的资格,要竞争得或被聘用才是真正的工程师,享受待遇。

问题八:应届毕业生的职称是什么? 上班后,单位评定的,需要通过考试(英语、计算机、职业资格认证),发表论文。

问题九: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是什么意思? 其实这个问题您描述的貌似是没有区别的,前者貌似是正解,后者的话,如果他的这个中级以上职称世故水利水电专业,那他学的也不外乎是这个专业了,不然他就是学了很多个专业

大侠注意了,我想了解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58年的广西机械工业学校,座落在北部湾经济区中心城市南宁市美丽的相思湖畔,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现有专 *** 教师650人,其中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496人;全日制在校生10386人,函授学员678人。校园占地776亩,校舍面20.9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2.2亿元,校园环境清新优雅,文化氛围浓厚,是学习和生活的理想学府。

一、五十年风雨兼程,硕果累累

50年来,广西机电人秉承“自强弘毅、知行合一”的校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指导方针,紧扣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服务业,以机电为主体,综合发展,适度超前,艰苦奋斗,锐意创新,在制造业界的影响遍及整个广西乃至周边国家和地区,是广西高职教育的一面旗帜,是广西唯一一所全日制在校生超过万人的高职院校。

目前,学院设有机械工程系、电气工程系、工商管理系等11个教学部门,开设有焊接技术及自动化、应用电子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物流管理、模具设计与制造等43个专业(方向)。其中,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数控技术两个专业为教育部教改试点专业,模具设计与制造等4个专业为自治区级教改试点专业,电气自动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流管理等14个专业为自治区级优质专业,《焊接 *** 与工艺》《机械制造技术》《塑料成型模具设计与制造》《数控编程》《电子商务概论》等5门课程为自治区级精品课程。

近年我院共获得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试点学校、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央财政重点建设(数控)实验室、中国模具人才培训基地、中国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培训单位、中国企业培训百强单位、广西首批自治区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广西高校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等众多荣誉。升格9年来,向社会输送了1万5千余名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毕业生,他们已成为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重要技术力量,更是广西及北部湾经济区的技术骨干,为广西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双师”教学团队日益壮大

学院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建成了焊接技术中心、电子信息技术中心、工业控制技术中心、现代物流技术中心、现代制造技术中心、CAD/CAM技术中心等22个校内技术中心,拥有101个实训实验室,各专业的实验实训开出率达100%。

同时,学院积极参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广西机械工程学会和广西职工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建设和服务工作,大力实施学校与企业的“结对子”工程,与广西玉柴机器、上汽通用五菱、广西华银铝业等公司开展校企合作,建成校外实训基地336家,不仅为学生的顶岗实习和就业提供了保障,更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供了平台。

学院依托良好的行业背景和校企关系,打造了“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能工巧匠”的专业教学团队,启动了广西百名技术能手入校园工程,以“内培外引”的形式促进教学团队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了一批在行业中堪称佼佼者的青年骨干教师。他们当中有5人获得广西技能大奖、8人获得广西技术能手称号、3人获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3人获南宁市技术能手称号、30多人次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术竞赛中获奖,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到83.6%。其中,焊接专业教学团队和数控专业教学团队被确定为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

三、以优秀的教育质量,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学院树立了全新的教育服务观,为学生提供了优质的教育服务。初步建立了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以能力为中心构建课程体系,强调理论的实用性和技术的先进性,构建“职业基础技能训练—职业专项技能训练—职业综合应用能力实习三级递进,职业关键能力贯通养成”的实践教学体系,学院在专业教育过程中,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 同时推行与专业教育相融合的品行教育课程体系,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稳步提高。近年来,我院学生在各种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如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在首届“全国高职高专‘发明杯’大学生创新大赛”中荣获发明创新奖,在第七届全国工程建设系统焊工技术比赛中获团体三等奖,在广西数控技能大赛数控车工组、铣工组、加工中心组比赛中囊括学生组前三名。

2005年,我们在全国同类高校中率先同时通过GB/T19000质量管理标准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认证,按该标准的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贯彻于学院的各项工作中, 加强了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工作的过程控制,实现了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持续提高。

我院毕业生就业率连续6年保持在98%以上,毕业生就业质量逐年提高。尤其是近3年来,首次就业率均达到98%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的满意度达到98%以上,位居广西高职院校的首位。近3年,新生之一志愿上线率都在370%以上,2006年新生平均分数高出录取控制分数线148分,2007年超过三本录取分数线,新生报到率超过90%,生源质量位居广西高职院校的首位,呈现出“出口顺、进口旺”的喜人形势。

学院以服务社会为己任,近3年共为社会各类人员进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及各种短期实用技能培训达29600多人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直接技术服务达70多项,技术服务年平均到款额近500万元。为百色职业学院、广西航运学校等职业院校开展对口帮扶和支援工作,帮助他们进行专业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提高了这些院校的教学质量。同时学院还十分重视与东盟国家开展教育合作,先后成功举办“越南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和“越南永福之一机械工业学校师资班”,深受越南 *** 和培训学员的欢迎。

九万里鲲鹏正举,北部湾风生水起。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院将继续以一流的教育服务,一流的培养模式和一流的师资力量,培养一流的高技能人才,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

Ⅰ 如何理解“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

举例:

拥有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相当于可认定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经济师);

拥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相当于可认定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经济师);

拥有化学检验高级工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相当于可认定工程系列化学检验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工程师);

拥有化学检验 *** 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相当于可认定工程系列化学检验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师);

Ⅱ 之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请问有哪些省市执行了

南京,无锡已被取消职业资格,比照,确定标题的政策,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处理工作相关的比照确定。同时,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些城市曾经锋利的改革表现出的勇气表示敬意。

我所知,还没有明确取消苏州,徐州,两个城市,吉林等省,吉林省和徐州市被称为“比照任命”,而不是比照“评估”,不颁发证书的标题。

各方人才振兴政策与国际流行趋势线的沉重压力下,估计是国家消灭顽固的保守势力。

我个人估计,盐城,这一政策不会发出。

Ⅲ 只有江苏户口的才可以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吗

关于印发之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职业资格制度在国家、省、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稳步在我国许多行业得到推广。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的贯通将有力地促进人才评价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由国家人事部主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由各省市人事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是 *** 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证书全国有效。

近年来,省、市人事部门参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也陆续推出了多种系列的地方职业资格,执业范围分别为江苏省或南京市。

同时,劳动部门也对技术性职业(工种)实施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劳动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证明。

根据国家、省、市职业资格管理的发展现状,为促进我市职称资格和职业资格的互动发展,进一步沟通各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之间的内在联系,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我们将分批整理确定两大资格的对应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现依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及各类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附则要求,将之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见附件)整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在与职称资格贯通方式上引入“可比照认定”原则。即凡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视同已获得相对应的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持职业资格证书和市职称主管部门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印发的《存档通知书》,向市职称主管部门申请相应职称资格证书。

二、各单位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聘任本目录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持市职称主管部门按“可比照认定”原则发放的职称资格证书,对照相关专业或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与要求,申报同专业或系列高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之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Ⅳ 国家职(执)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目录出自哪个文件

出自相应的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暂行规定的文件,多达几十种。如果想知道的比较准确,可参考:《职业资格制度概论》(由中国人事出版社刚刚出版)。

Ⅳ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的对应关系是什么

江苏等部分省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两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贯通了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引入"可比照认定"这一新的评价方式,即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均视同意获得相对应的职称资格。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 *** 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执业资格是被承认具有对某些文件签字的权力,且要负法律责任。 *** 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 *** 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绝大部分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的是从业资格,并不作准入控制;在特定的领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强制性就业准入控制的,是执业资格,国际通行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律师等有限的几个行业。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因此入世后,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将进一步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

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内容为职业道德、理论鉴定、实操鉴定。职称考试内容一般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以上还要考计算机应用水平、外语,有论文要求;职业技能鉴定一般为1-4级(1级更高),职称考试分为高、中、初级。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部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后,统一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执业医师不寒中医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多少年方可在注册

5年。

之一条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 *** 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 *** 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 *** 。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 *** 。

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 *** 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十六条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 *** 。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 ***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 、放射性药品等。

第二十九条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三十条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三十二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第三十三条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依法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二)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

(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五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 ***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 、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 ***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六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