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如何进行职称评定

根据政策规定,特岗教师暂时不归地方财政编制,没有职称评定。职教满3年之后,根据情况可以转正入编,不愿意留在原来服务地方的可以自由选择其他职业。入编之后才能评定职称和纳入绩效考核。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特岗是国家发展农村相对落后的教育事业采取的一个办法,也是为解决众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妙招之一,简单来说,特岗就是支援农村教育,让一部分暂时无法解决就业的毕业生到需要教育资源的地方去。既缓解了就业,又让农村补充了大批高素质的教师。

扩展资料:

报考时间

特岗教师 *** 信息一般是在每年的五、六月份发布,经过考核、培训等一系列的 *** 程序之后,在九月前到所分配的中小学校报到,正式上岗。

待遇管理

1、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3、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4、在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受聘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岗教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定制度

[广西]广西特设岗位职称管理办法,广西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条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文件内容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广西特设岗位职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广西特设岗位职称管理办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更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 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更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更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更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 *** 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更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 *** 、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 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 *** 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中级职称评定条件及办法

一:2015职称评定条件:

1、中专毕业生,二年工作经验,才能成为助理级职称资格;

2、大专毕业生,一年工作经验,才能成为助理级职称资格;

3、本科毕业生,一年工作经验,定助理职称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可初定中级职称资格;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资格。

二:申报材料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助理: 需上交: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复印件。

2.中级职称:需上交: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原有职称复印件(可不需要)、个人简历、专业论文5000字以上(可以代发)、评审表需本单位盖章(可不需要)。

3.高级:需上交: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原有中级职称复印件(本科满十年可不需要)、个人简历、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可不需要)、专业论文5000字以上(可以代发)、评审表需单位盖章(可不需要)。

三:以上资料符合条件,经审核后,在一个月至三个月内评审完毕,颁发国家职称及相关资格证书。

四:报名 *** :报考人员须准备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报名表,由评审人员将报名信息录入计算机。报考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并经报考人员核对。

五:专业分类编辑初级职称评定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统计师/卫生/医学等专业初级职称评定工程师专业分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土岩方、采矿工程、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

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建筑监理、装修装饰、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电力、电子、电子信息、电子系统、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工业自动化、

物理学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暖通空调安装、腐蚀与防护、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机电一体化、船体工程师、轮机工程师、光电子技术、化工、化工机械、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水利、水利水电、水电、水暖、

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给排水、锅炉、窑炉、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计算机技术、环境工程、计算机及应用、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预决算、概预算、结构、结构设计、通信、安全、讲师、等。【根据以上各专业细化分类】

六:职称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七:助理机械工程师职称的评定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很好评,各地的程序大同小异,只要符合条件,持相关资料,填表上交就成了。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到当地人事局咨询。

广西职称评审公布在什么网站

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广西特设岗位职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

03-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广西特设岗位职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

1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1〕11号)

1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我区职称重新确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0〕132号)

03-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03-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0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03-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

12-07

查看更多

广西人才市场职称业务

通知公告

业务指南

公示专区

领证名单

资讯动态

关于延长2022下半年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材料修改补充时间的通知

10-28

关于2022年中秋节放假的通知

09-09

关于延长2022年度广西经济系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申报、审核和推荐时间的通知

08-26

关于职称业务咨询高峰期相关服务的提示

08-16

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改办关于近期业务办理变动的通知

07-04

关于2022年端午节放假的通知

06-02

关于2022年劳动节放假的通知

04-29

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改办关于开展2022上半年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系统操作直播培训的通知

04-07

查看更多

主办广西特设岗位职称管理办法: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改办

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广西特设岗位职称管理办法,9:00-12:00,14:00-18:00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为一至七级共7个等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共3个等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共3个等级。实施意见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工勤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一至五级共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 *** 、 ***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实施意见还规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实施意见同时对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做出规定: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 *** 、 *** 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文件内容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更高等级控制。第六条 *** 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更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第二章 岗位类别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第三章 岗位等级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更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更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六)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 *** 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更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第六章 岗位聘用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 *** 、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 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 *** 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