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二、第四条增加一款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作为第二款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他市县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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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三、将第六条中的“居住证”修改为“《居住证》”。

将第六条中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第十六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计生”。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居住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四、将第八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社会保障”修改为“社会保险”。五、将第十条中的“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的,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的权益”修改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将第十条第三项中的“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修改为“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

将第十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自治区和居住地人民 *** 提供的其他便利。”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之一款中的“社会保障”修改为“社会保险”;“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修改为“公共卫生”。

在第二款中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后增加“用人单位”。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转移”。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其中的 “卫生行政”修改为“卫生计生”;“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修改为“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十、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在同一居住地登记并领取《居住证》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流动人口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 *** 制定。”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十二、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居民身份证》”后增加“等合法身份证件”。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十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作第(二)项,第(二)项作第(一)项并修改为:“(一)一次聘用5人以下无《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流动人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聘用5人以上20人以下无《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流动人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聘用20人以上无《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流动人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出租房的具体地址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职称评审公布在什么网站

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

03-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

1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1〕11号)

1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我区职称重新确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0〕132号)

03-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03-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0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03-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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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22下半年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材料修改补充时间的通知

10-28

关于2022年中秋节放假的通知

09-09

关于延长2022年度广西经济系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申报、审核和推荐时间的通知

08-26

关于职称业务咨询高峰期相关服务的提示

08-16

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改办关于近期业务办理变动的通知

07-04

关于2022年端午节放假的通知

06-02

关于2022年劳动节放假的通知

04-29

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改办关于开展2022上半年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系统操作直播培训的通知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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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改办

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广西教师晋高职称支教有年龄什么规定?

没有年龄的规定

一、评审范围、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中学、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推荐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退休手续除外)。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年度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完成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可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送审论文、教学科研项目统计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

二、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要求,严格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九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9〕10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改〔200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30号,附件1)文件执行。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教师,一般不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达到破格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先提出破格晋升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向我厅提交推荐破格晋升专题报告,经我厅同意后方可评审材料。

(三)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城镇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桂职办〔2005〕13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和桂职改〔2007〕1号文件有关免试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者,必须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或《广西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审批表》,由县以上教育局审核后,报所在市或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文件,在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教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暂不要求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为贯彻《 ***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工作的城镇中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超过一年以上者,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按照农村学校教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有关政策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所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直接申报不同系列(专业)高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须先参加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

(六)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同一职级转系列(专业)重新确认评审,重新确认新岗位所属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累计。重新确认评审必须按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执行,这类人员暂不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来评审的系列有外语要求的,可不再参加外语考试,但要提交任现职以来的论文代表作并通过专家鉴定。

(七)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我厅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定的12个学科分类(见附件2)申报。选择学科必须坚持个人志愿的原则,并由本人填写在相关的表格中。

三、考核推荐

(一)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定额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与能力、工作业绩的考核。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要按照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师范〔2005〕100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良好以上才能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通过校内张榜或校园网公布申报人员姓名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并在一定范围内(如学校办公室、教师备课室等)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的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送审论文著作等,公示时间为5~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由公示单位负责核实并按规定妥善处理。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时间和结果。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发现弄虚作假者,我厅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严肃处理。

(三)学校要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教导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结果等有关方面的审核,审核后要在评审表的“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和“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等相关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名。

(四)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要成立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议、推荐,对他们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并对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者进行答辩。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7人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在答辩、审议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合理引导、依法管理、以居住地服务管理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 *** 、制度体系及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治安管理工作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居住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第七条 县级人民 *** 应当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数量比例,聘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与房屋租赁管理、税务征管、卫生计生、就业和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信息系统相对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九条 居住地常住户口居民和流动人口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第二章 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

(二)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免费享受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居住地人民 *** 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自治区和居住地人民 *** 提供的其他便利。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保障流动人口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共服务权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取得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委托、定向、订单、跨区域培训,引导流动人口劳动力有序就业。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职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广西职称每年两聘哪年开始

2015年。

2015年广西民企系列职称评定改革新政出台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2015年广西民企系列职称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的评审将实行“一年两评”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即于2015年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的6月份和11月份进行申报,另外,职称取得一年后可申报第二职称;而不同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不需再转系列,可直接申报其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

[广西]广西流动人口职称改革,广西人口迁移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