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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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负责全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本厅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及自治区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承担厅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厅综合统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承办就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区就业管理规定。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承办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组织拟订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拟订人员调配及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负责自治区本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 *** 对象的出国政审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中直驻桂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随调配偶工作安排情况;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宣传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继续教育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管理;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院校招生计划备案。承办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培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称号专家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回国专家、留学人员来桂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区 *** 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人员 *** (含 *** 国[境]外人员)、流动、职务聘任、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等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审核事宜,承办公开 *** 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十)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承办非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鉴定及丧葬费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桂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中直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

(十四)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审核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及服务管理等具体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药目录制订工作;拟订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单位医疗、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用药目录评审及增删工作;负责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和中直驻桂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及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和中直驻桂用人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并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办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二十一)引进国外智力处(出国[境]培训处、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承担引智成果推广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政策,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引进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拟订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办法;负责引智行政许可工作;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申报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二十二) *** 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 、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 *** 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厅机关接访工作;承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 交由本厅办理的相关 *** 任务。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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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奖励情况如何填写?

答:只需要采集市厅级以上级别的奖励情况,主要是各市人民 *** 和自治区人民 *** 各主管厅局(市厅级)、自治区人民 *** 和国家各部委(省部级)、中央人民 *** (国家级)颁发的奖项。

具体来说,市厅级是指市人民 *** 或市人民 *** 授权的机构颁发的奖项,主要是以证书上的授奖部门来判断,如果是市人民 *** 授权的机构颁发,需要提供授权 证明 。市各委、办、局等部门颁发的不属此次采集范围。如市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颁发的,不属采集范围。此外各类协会、论坛、研究机构、杂志社等社会机构颁发的不属采集范围。各市需要采集的奖励情况比较少,建议由各市人社局专技科(职改办)判别。

11.单位名称应该如何填写才是合格规范的?

答:在录单位名称时,请统一以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为准,不能使用用简称,或随意增加字,单位名称中不能有空格,不能随便添加“广西壮族自治区” 等字样。

12.如何确认哪些内容为必填项、哪些内容为非必填项?

答:必填项是必须要填写的项目,否则不能生成报送,非必填项是有内容就填,没有就不填,不影响生成报送。通过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会自动筛选出必填项和非必填项的信息。

13.“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如何界定?只有一个学历的话应该如何填写?

答:一般来说"之一学历"是指您首次毕业、就业的学历,"更高学历"是指截止目前所获得的更高学历,如果您只有一个学历,请分别录一条同学历的“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如张某,1989年 大专 毕业,工作3年后,在职 自考 本科,1996年取得本科学历,那么张某的之一学历是大专,更高学历是本科。学位的填写 *** 同学历。注意区别学历和学位,有的教育有学历无学位,有的有学位无学历,以证书为准。

14.在录入第三张表《专业技术资格信息》时,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通过评审取得,如何填写“评审会”的内容?

答: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有几种方式,分别为评审、考试、重新确认和认定四种方式,在第三张表《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的“评审会”字段中除了列出各级评审会名称外,还包括了考试、重新确认、认定三种方式的内容,在“评审会”字段中选择符合自己的取得方式。如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00年之前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评审取得,那么在“取得方式”这里您就应该按“晋升、转评或者第二职称”来填写,同时选择对应的“评审会”;2001年之后的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以考代评的,那么在“取得方式”这里您就应该按“考试取得”,同时再“评审会”这一栏在对应级别的代码中选择“XX考试取得”。

15.证书编号和证书管理号有何区别?没有 “证书管理号”怎么办?

答:证书管理号是必填项,一般情况证书上面都有证书编号,如果个别证书上没有编号,则统一录入11111111(即8个1);证书管理号是2011年之后新版职称证书才有的,不是必填项,有管理号的就填,没有的就不填。

16.在表《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和表《职业资格证书》中都没有找到想录的资格名称或专业名称,怎么办?

答:如果在表《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和表《职业资格证书》中都没有找到对应的资格名称或专业名称,说明该资格证书不属于我们采集的范畴,不需要录入内容。

17.易错录的不属于采集范围的证书有哪些?

答:工人技能等级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政工系列资格证书等都不属此次采集范围,不需要录入。关于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简单的判断是凡是签发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的证书都属于采集范围;而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证书编号栏目上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证书也属于采集范围。

其他单位或者机构颁发的证书不要录入。

18.个人版的数据填完了之后,如何报送给单位?

答:填完个人版的数据后,首先点击“备份“按钮,对数据进行保存;其次通过“生成报送”按钮,报送出个人数据,把这个数据拷贝到U盘,交给单位负责采集工作的人员即可,在单位审核过程中发现错误数据的,可以由单位负责信息采集工作的人员帮助修改,也可以由个人在个人版里修改后重新报送到单位。

广西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时间和报名方式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助理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

2016-04-14 20:43:41 职称评审申报

职称主要代表社会地位,有高职称的人享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和福利待遇,与实际技能未必有直接关联。职称通过申报、评审,由主管部门授予,一般认为决定是否授予职称是由主管部门领导决定,评审主要是形式。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助理工程师 (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

五年申报经验,诚信专业职称 *** 申报评审服务。 本机构现和全国各多家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国家单位联手合作,专为大小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 取证。

一、职称评审申报中、高级职称具体专业:

A.土木类: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等

B.园林类: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等

C.建筑类:工民建、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等

D.电子电气类: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等

E.机械类: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

F.水电类: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等

G.路桥类: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

H.市政类: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

I.其他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给排水、锅炉、采矿、窑炉、概预算、结构、安全等

J.会计类: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K.经济类: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财政税收、农业、林业、商业、保险、运输、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等

二、职称评审申报中高级职称的条件:

1、助理工程师 (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2、工程师 (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

3、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 5 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三、申报评审报送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和更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

3.近期2寸(红底或蓝底)照片;

4.申报中级、高级职称需提供现有职称复印件;

5. 英语、计算机及论文、继续教育证。 注:以上所需申报资料均已电子版的报来。

四、职称评审优势

1内部审核

2、放宽流动人才的限制,各地毕业生、工作人员均可以评审,证书全国有效;

3、减少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的各种麻烦,由我单位全权负责申报。

所颁发的职称由省市人事部门和国家建设部门合作颁发 ,可以在官方网站查询.有评审文件和档案存档、备案。确保通过,全国有效。名额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