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本人住工地。
居住登记: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报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
居住登记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3
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这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END
居住证办理
1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者可不必申领。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2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3
《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END
居住证用途
一年有效期居住: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 *** 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按规定享受 *** 保障性住房。
2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还能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需要进行职称考试的,也可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
三年有效期居住证: 持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除了享受所有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的服务外,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已婚育龄夫妇生育之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广西流动人口职改办职称证书能全国通用吗
关键是你的证书有没有人事局或者人事局职改办的章,没有就不能通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三、将第六条中的“居住证”修改为“《居住证》”。
将第六条中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第十六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计生”。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居住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四、将第八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社会保障”修改为“社会保险”。五、将第十条中的“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的,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的权益”修改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将第十条第三项中的“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修改为“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
将第十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自治区和居住地人民 *** 提供的其他便利。”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之一款中的“社会保障”修改为“社会保险”;“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修改为“公共卫生”。
在第二款中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后增加“用人单位”。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转移”。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其中的 “卫生行政”修改为“卫生计生”;“预防传染病、妇幼保健”修改为“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十、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在同一居住地登记并领取《居住证》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流动人口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 *** 制定。”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十二、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居民身份证》”后增加“等合法身份证件”。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十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作第(二)项,第(二)项作第(一)项并修改为:“(一)一次聘用5人以下无《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流动人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聘用5人以上20人以下无《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流动人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聘用20人以上无《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流动人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出租房的具体地址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