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广西乡村振兴职称政策规定,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广西乡村振兴职称政策规定,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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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 *** 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广西]广西乡村振兴职称政策规定,广西乡村振兴职称政策规定文件

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有什么用

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是对能力的肯定,对以后升职有帮助。

乡村振兴战略是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简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广西乡村振兴职称政策规定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广西乡村振兴职称政策规定,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广西乡村振兴职称政策规定,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和融合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广西乡村振兴职称政策规定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农林场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 *** 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以及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并落实乡村振兴工作之一责任人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乡村振兴挂点帮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 ***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 *** 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办理本村(居)民委员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调动村(居)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 *** 应当编制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并指导完成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配套政策,优先配置公共资源。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总体部署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符合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建立 *** 、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特色农业强优工程,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配套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持续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考核,稳定播种面积,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落实中央核定本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规模,优化粮食收购和储备品种结构。

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减少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环节粮食损耗浪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第三条 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制定引导、促进乡村规划制定、实施以及推进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以及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林业等主管部门和电力、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修改乡村规划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乡村的房屋、公共设施和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

(四)承办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 ***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村庄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协助做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 *** 以及城乡规划、建设、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民参与规划编制、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 *** 等媒体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宣传工作,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宣传力度。第二章 乡村规划制定第十条 乡村规划分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包括县域乡村发展战略、目标、布局、规模,重要公共设施布局,乡村规划编制要求,乡村风貌和人居环境整治指引等内容。第十二条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分为乡域体系规划和乡 *** 驻地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总体规划包括乡村发展目标、村庄布局、规模等级、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要求,以及乡 *** 驻地的性质、功能分区、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公共设施专项规划与配套标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投资估算和规划实施建议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用地面积和界线、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体量、体型、色彩,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控制要求和管理规定等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管线综合、竖向设计、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以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

乡(镇)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

县级人民 *** 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村庄规划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

乡村振兴中心副高都有什么岗位

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申报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中小学是指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

二、资格设置

在我省基层中小学增设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三)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和新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四)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任现职近5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六)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学校每周更低课时量要求(一般不低于省定每周更低课时量指导标准:不同学科每周更低课时量,小学一般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 能够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班主任工作量按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计入,走教、任教多学科教师课时量应予以适当照顾。“双肩挑”人员要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 审批要求,同时要教授1门以上国家、地方课程,课时量达到本学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

四、业绩能力水平

(一)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卓著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之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和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乡村教育振兴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教学业务精湛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内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3)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质量高,教育教学成效显著。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任现职以来,获市级及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称号,在市级区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

(7)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3.教研能力突出

(1)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一定区域或本学科领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2)能够正确把握教育教学研究方向,及时发现并准确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课程改革、教学 *** 等方面的纵深研究与总结创新,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4.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1)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4)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之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任现职以来,较为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学生差异,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与学生家长沟通良好,能够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建议。

2.教学业务精通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细致、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内容细致,重点突出。

(3)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质量较高。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组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任现职以来,获县级及以上优质课二等奖及以上,被评为县级及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称号,为学校教育教学骨干,在本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

(7)学生、同行评价、民主测评较好、满意度较高。

3.教研能力较强

(1)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和教学 *** 研究等方面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2)具有较高水平的教研成果,在本校以及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示范学习。

4.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1)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2)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完成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任务,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任职资历条件

1.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或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

2.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专科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满15年,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

六、附则

(一)申报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一年度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中小学高级职称。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高一级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

(二)本文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含本级。

(三)本标准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四)各设区的市可根据国家和规定以及本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具体的评价标准。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长期扎根农村学校,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设区市可制定相应破格条件。

(五)本指导标准自2019年12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日。